

日前,车主许某与朋友林某在KTV饮酒后准备离开。林某见许某饮酒过量,便要求许某将车交给其驾驶,许某明知林某有喝酒仍将车钥匙交给他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上。后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福清市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9mg/100ml。林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许某作为车主,在明知他人喝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其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对林某和许某取保候审,案件已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民警介绍,自“醉驾入刑”以来,许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可能构成该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车主明知他人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就是一种对他人危险驾驶的帮助行为,车主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是明知他人要驾驶机动车,仍然积极劝酒或是知道他人饮酒仍然教唆他人驾驶机动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共犯。因此,在生活中,不仅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不要帮助或者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丁辉 王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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