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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谨慎

2023-09-07 10:36:2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5年前,史先生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日前,该公司以史先生在职期间不遵守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无故旷工,无法胜任岗位要求,且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决定与史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史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史先生支付未支付的工资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合计3903.55元,驳回史先生其他请求。史先生对裁决结果不满,诉至马尾法院。

近日,马尾法院法官依托“园区枫桥”的“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联合马尾区总工会对该案进行调解。经承办人员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史先生获得1.3万元补偿款,该起纠纷得到化解。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市总工会相关人员介绍,该条规定赋予了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常常被企业误用或滥用,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在处理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且违反规章制度要达到“严重”程度。史先生连续多日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但公司对其作出解聘处理时,在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鉴于以上情况,以及出于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企业利益的综合考虑,承办人员首选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取得良好效果。(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增)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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