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在地铁5号线第2标段凤山路站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两台门式起重机机械防碰撞装置失效,其中一台起重机行走红外线防撞限位器失效。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承认违法行为并签字确认。
近日,市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向施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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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单位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杨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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