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樊先生向某市发改委申请公开“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涉及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详细资料”。该市发改委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事项的资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内容,并建议其向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依法了解获取该信息。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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