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亮证亮照未标注“广告” 福州一商家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
近日,台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举报称,福州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短视频,介绍餐厅经营环境、消费服务等内容,但未标注“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于今年2月在某平台开设商城店铺和短视频发布账号。通过短视频对其经营的餐厅环境、消费服务做介绍宣传,并附有“网红餐厅”“网红酒馆”“同城热门”“约会餐厅”等宣传内容,却并没有标注“广告”字样,短视频左下角处均附有优惠团购购物链接。同时,在其商城店铺内首页未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
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商家发布互联网广告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商家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在商城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介绍,本着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核实其信用记录,确认属首次违法,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要求,在其完成违法事项整改后,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记者 沐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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