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乘扶梯受伤谁担责?法院:商场、家长分别承担30%、70%责任
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幼童不慎被卷入商场自动扶梯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0年12月,不满四岁的小凯与父母一同逛商场。在乘坐自动扶梯下行时,小凯的右足突然被卷入扶梯,后扶梯自动停止运行。小凯父母等人立即将小凯扶起。次日,小凯被其父母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凯父母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商场管理公司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凯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管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小凯遭受损害的事发地的管理者,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尤其对于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更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商场管理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未能体现其在扶梯周围有效设置了足够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无证据证明商场管理公司配备了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事发场地,对小凯和其监护人在乘坐扶梯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过提醒和制止。小凯右足被扶梯夹伤与商场管理公司对其经营的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综合上述因素,商场管理公司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而小凯监护人在与小凯乘坐扶梯时均未牵着小凯,且未时刻关注小凯的动态,视线落在他处,直至小凯右足被扶梯夹住后才慌忙施救,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此,法院判决酌定商场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小凯父母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孩子好奇心强,但安全意识薄弱,外出或在家中,家长都要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予以警惕。一时疏忽大意,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若未尽到监护人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家长还要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保护意识。(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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