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档案资料 被罚五百元
今年1月,某县村民林某为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查明自有宅基地四至范围,到该县档案馆查阅相关档案。在查阅过程中,林某趁工作人员为其复印土地权属证书存根时,使用智能手表隐秘拍摄同一卷宗内其他村民土地权属证书存根。林某离开后,现场另一名查档群众向工作人员反映该情况,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后确认林某存在通过偷拍擅自复制档案的违法行为,向该县档案局通报。
该县档案局经过依法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责令林某删除违法拍摄的档案照片,对林某给予警告并罚款五百元。
案例点睛
档案记录历史,土地、婚姻等领域档案上记载的信息往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擅自复制档案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个人合法权益。对档案进行复印、扫描、拍照、录像等行为均属于复制档案。
行为人未经许可拍摄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和罚款,考虑到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包括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汉林)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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