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记录不真实 一公司被罚款6万元
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通过“福州市气瓶充装AI智能监管系统”,发现某公司上传的气瓶充装记录中,出现相同序列号的气瓶一天中多次充装的情况。经核查,该公司充装部分非自有产权气瓶时,以扫描自有产权气瓶的条形码来代替,导致其上传至监管平台的充装记录不真实,无法实现气瓶可追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圣秋)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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