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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福州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04-26 09:52:13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福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十大典型案例。

防近视簿册侵权案

曹某2012年获得“防近视簿册及其印刷方法”发明专利授权。之后,该专利权被转让给甘肃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曹某通过公证形式,在福州市台江某文化用品商店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由福清市某彩印有限公司生产。甘肃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福州市台江某文化用品商店和福清市某彩印有限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中,在福清市某彩印有限公司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电子计算器侵权案

某公司在一大型网站的国际站中开设网店,展示包括卡西欧会社产品在内的多款计算器产品。卡西欧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多款计算器样品并进行公证,寄件人为李某某。在公证购买的实物上,标注有蔡某某注册的商标,蔡某某系某电子厂的经营者。

法院判决某电子厂、李某某、某公司各自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卡西欧会社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手机壳设计侵权案

上诉人马某某经权利人授权后,取得了涉案美术作品《皮猫》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案外人黄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创作完成作品《猫》。被上诉人以销售为目的,在所经营的网店内展示并销售了与涉案美术作品《皮猫》实质性相似的手机壳,马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马某某全部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被诉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烤鸭店装潢设计侵权案

原告完成了某烤鸭门店设计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原告发现被告某烤鸭店也装修了基本相同的门店,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烤鸭店停止侵权、修改店面装潢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者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赔偿损失。

书体字法侵权案

叶某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品“叶某某毛笔行书字体”获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书法)”,有版权。某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在超市购物时,发现一款商品包装正面、背面、顶部、侧面均有“凤梨酥”字样,底部有“福建特产”字样,该字样与“叶某某毛笔行书字体”作品中的相应字体相同,某作坊公司确认该商品为其生产。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叶某某毛笔行书字体”中“凤”“梨”“酥”“福”“建”“特”“产”的美术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舞蹈鞋出口侵权案

某公司系“Grishko”商标的注册人,核定商标使用于服装、芭蕾舞和舞蹈鞋等商品上。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10月5日,另一公司总计向美国出口Grishko牌芭蕾舞鞋24645双,出口申报价格总值341905.2美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另一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手尚功夫”商标侵权案

某科技(福州)有限公司拥有“手尚工夫”“手尚功夫”“尚功夫”等商标的授权使用,后发现多家公司经营的茶叶门店在店招上的标识与其经授权使用的“手尚工夫”“手尚功夫”“尚功夫”等构成近似,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多家公司在案涉茶叶店店招上使用的标识,来源于手尚工夫公司的授权,该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权侵权,驳回了某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品牌服装侵权案

原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服装、鞋子、手套等商品,2022年6月27日和10月14日,原告在淘宝平台网店内公证购买了一件品牌中式连衣裙和另外两件品牌商品。网店店主许某某从平台其他店铺下单购买到相同商品后,寄给该公司指定收件人。当事人均确认许某某销售的3件商品系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院审理认定,许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及原告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确定许某某应向原告赔偿12万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虚假投标材料案

2020年12月23日,福建省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公告,并在其他补充事宜中载明:因某公司、某云视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含有同一人员张某某,故评标委员会认为这两个公司的投标无效。后经查明确认,某云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部分材料为虚假证明。

由于某云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造成某公司的投标行为被视为无效,法院酌定某云视公司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小程序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研发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后经修改制作出六款“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上架。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公诉机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鼓楼法院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魏蓉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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