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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境外坠亡保险范围约定不明 法院判赔

2023-03-01 08:47:1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林春长

近年来,不少人出境务工,派遣公司大多会为他们购买人身保险,但一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模糊,导致受害人理赔频频被拒,引发纠纷。

2020年12月1日,严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地点在福州,公司会安排他到国内外出差或长时间驻外工作。公司为包含他在内的28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1年2月13日,严某在公司派遣境外工作期间,在坦桑尼亚共和国一间公寓住所坠亡。严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严某身故的坦桑尼亚共和国属于三类国家,不在投保时约定的“承担2类以下国家的保障责任”范围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2021年10月,严某家属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万元、救援服务9.75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出具的保险单中,并未明确2类以下国家的范围,而是列举了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阿富汗、利比亚、索马里、也门、伊拉克、南苏丹为拒保地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坦桑尼亚处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是武装叛乱。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60万元、后事安排保险金1.5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何志涛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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