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福州10人获刑!
近日,连江法院集中宣判了违反“伏休”制度的非法捕捞案5件10人,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没收2艘船舶及违禁网具,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一起来看典型案例。
李某、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初,被告人谢某应被告人李某请求,将其名下渔船出租给李某用于钓带鱼作业。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违反福建省海洋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驾驶非法改装的渔船前往东海208海区从事捕鱼作业。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返,该船于同年7月11日驶回苔菉中心渔港。执法人员随即登临检查,现场查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带鱼销售账本。
经认定,该渔船单竿单绳两钓钩的方式钓带鱼行为属于捕捞活动,不在该船许可证所允许的作业范围内。经审计,5月14日至7月1日期间,李某销售带鱼金额为人民币435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改装船舶,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水产品价值43547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明知李某从事非法捕捞,仍提供船舶,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李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被告人李某退出的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35470元,拆除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渔船上非法加装设备。
郑某华、吴某景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7月8日,被告人郑某华、吴某景等五人违反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前往东海256海区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所属渔船返航抵达苔菉村附近海域后,郑某华雇佣他人驾驶摆渡船将渔获物过驳并运送至苔菉村码头。当日,执法人员登临正在过驳渔获物的两艘船舶,现场查获带鱼约5.6吨,并扣押渔船。
经认定,被告人郑某华等人使用的渔具为单拖网,网囊最小网目11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属于禁用网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华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遂判处被告人郑某华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生态修复费用54541.2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网具及渔获物。
什么是伏季休渔?
伏季休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建立的一项渔业资源保护制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该制度规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三伏季节,又称伏季休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海浩瀚而慷慨,但若予取予求、过度捕捞,结果必然“竭泽而渔”,每年5月到8月是福建沿海各种鱼类繁殖盛期,也是法律规定的禁渔期,广大渔民请务必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适时按下“暂停键”,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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