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烟花爆竹!闽清发布最新通告
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体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佳节临近,首先致以节日的问候!点烟花、放爆竹是我们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是,在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会释放大量烟雾并产生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还有可能引发火灾等事故。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为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持春节期间我县安全、环保的节日环境,现倡议全体市民: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规定,摒弃陈规陋习,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敢于向周围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说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制止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和庆典服务公司等经营者在承办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宣传动员,倡导文明新风,协助政府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提倡理性购买规定品种内的烟花爆竹,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维护“闽清蓝”,带动共创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环境。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六号)《闽清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闽清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部位界定的通知》的通知(梅烟花办〔2016〕10号)及上级有关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精神,闽清的燃放规范如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燃放规定
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禁燃标识,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县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按照福州市烟花办的要求,我县境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全县2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县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各位市民,欢迎您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贮存、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行为请拨打110、应急局值班电话(0591) 2232 0119或所在地乡镇举报电话。
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闽清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202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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