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意见 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须审查设计方案
福州新闻网12月15日讯(记者 石磊磊 见习记者 李琪)12月15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园林中心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空间停车场设置及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完善公共空间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长效制度,深化推进停车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有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即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方案,必须经过部门审查。
记者发现,《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规划设置、方案审查、建设要求、经营手续、运营管理五个方面,明确了永久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立和退出要求以及方案审查方式和要点,强调了公共空间停车场规范建设、规范运营以及规范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
《实施意见》针对公共空间停车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据介绍,《实施意见》重点针对目前福州市法律法规未进行明确的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的设立依据、方案审查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此前,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设立大都只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一些不合规范的建设,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生活和交通状况。 《实施意见》在停车场设立方面,明确了永久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的设立相关要求。
方案审查方面,永久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市政项目方案一并审查。而公共空间临时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负责审查,组织属地资源规划、交管、发改、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进行审查(市管项目内临时停车场由市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停车场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业主单位可持经联席会议或其他综合协调方式审定的总平面图、管综图方案作为向城管部门申请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管线接驳等破路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区公共空间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空间内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的停车场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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