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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空间有限却未设警示标志 闽清一企业被处罚

2022-11-03 08:55:41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日前,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闽清某陶瓷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立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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