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黄码”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市人社局详解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近期福州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黄码”职工工资如何支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28日,针对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市人社局给予了详细解答。
问: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80%。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怎么办?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问: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记者 胡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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