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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应做到“准、严、畅”

2022-10-19 08:53:40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时须在“准、严、畅”三个字上下功夫,让提前介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审查调查和审理工作。

规范介入,“准”字为基。把准介入时机,审理人员一般应按照《规则》要求,对主要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基本固定、审查调查人员形成倾向性意见,或对案件定性产生较大分歧的案件及时提前介入。

审核把关,“严”字着力。严把案件事实关,要以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逻辑为主线,围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等要素审查违纪违法事实,围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审查犯罪事实,全面梳理审查调查人员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发展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错”“漏罪”情况,主观因素、情节手段、行为后果是否清楚明确,一旦发现审查调查人员遗漏相关要素,要及时提出补证意见,确保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客观、真实、清楚。

协作配合,“畅”字为要。横向沟通流畅,建立案情沟通制度,及时跟踪提前介入过程中补查补证情况,分别根据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开出“处方”,让审查调查人员及时拾遗补阙。纵向请示通畅,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若遇有与审查调查部门有重大分歧或对违纪违法问题定性把握不准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向委领导、上级案件审理部门请示,听取意见,通过集体研究提升提前介入的效率与质量。法法衔接顺畅,主动对接司法,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商请提前介入等方式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对于确需补充的证据,交由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充、完善。(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薛昕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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