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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捞人”未果要求返还钱款 被长乐法院当庭训诫

2022-06-10 10:32:0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期,长乐法院古槐法庭受理了一起严重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林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口头协议无效并让被告返还20万元费用。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委托合同请托办理的事项是谋求不法利益。

林某自述,她的丈夫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9年1月被刑事拘留,林某通过亲戚认识了陈某,陈某承诺能帮助打点、疏通关系让林某丈夫免受刑事处罚。双方达成口头委托协议,林某向陈某转账20万元办理此事。因林某丈夫最后依然受到刑事处罚,故林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本案的委托事项不仅不合法,还涉及诈骗罪或行贿罪等嫌疑,法官当庭对林某进行训诫,并驳回其起诉,另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纪检监察部门。

法官表示,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禁止有关人员接受请托,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用于非法活动而给付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和目的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无视司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小康 林学章)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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