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 >> 福州市新闻办公室 >> 县市区新闻发布

名单公布!晋安7家企业上榜这项“红名单”

2020-07-28 17:06:20来源:今日晋安微信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日前,2020年晋安区类金融企业诚实守信红名单对外公布,共有7家企业上榜。

  福建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东方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海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福辉典当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中联创典当有限公司

  福建省吉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晋安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特别是在类金融企业及交易场所领域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表彰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守信激励对象及界定(红名单)

  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诚信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企业以及交易场所(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3年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典当行连续3年年审为A类的),纳入守信“红名单”。

  守信激励措施

  ❶ 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政府优惠政策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推荐。

  ❷ 本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❸ 本行业监管部门在推荐企业申报荣誉、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事项上,对信用记录优良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❹ 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公示守信“红名单”优良信用信息。

  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企业、交易场所或自然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失信行为的界定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

  ❶ 无证经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经责令停止营业未整改的。(2)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注销(撤销)决定生效后,仍开展经营活动,经责令停止营业未整改的。(3)实行“先照后证”管理的企业,经督促限期向本行业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次(含)以上,仍未申请的。(4)实行“先照后证”管理的企业,向本行业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未获审批通过,经督促限期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或字样工商登记2次(含)以上,仍未整改的。(5)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注销(撤销)决定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行业监管部门上交原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失效时间持续1年以上的。(6)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注销(撤销)决定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或字样工商登记变更,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❷ 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批复文件)、事项变更批复文件的。

  ❸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从事同业拆借,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❹ 交易场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

  ❺ 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累计3次(包括单项累计、多项累加)以上的;违反监管规定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一年内被责令整改累计6次(包括单项累计、多项累加)以上的,未完成整改的。

  ❻ 实行实缴注册资本的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经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

  ❼ 不配合或拒绝本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在注册地址(住所)经营、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的状况持续6个月以上,本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现场监管的;(2)未在注册地址(住所)经营,能联系到企业负责人,经通知接受现场监督检查但未予配合,在我市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状况持续6个月以上,本行业监管部门无法实施现场监管的;(3)一年内拒绝、阻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累计3次(含)以上的。

  ❽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整改义务的。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名单”管理,作为年审或年度考核评价依据,累计失信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达到严重失信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

  ❶ 实行“先照后证”管理的企业,经督促限期向本行业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1次,仍未申请或虽有申请但未获审批通过的。

  ❷ 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累计1-2次(包括单项累计、多项累加)的。

  ❸ 违反监管规定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一年内被责令整改累计1-3次,未整改到位的。

  ❹ 一年内拒绝、阻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1-2次的。

  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1-2年仍未履行整改义务的。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❶ 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发起设立类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交易场所。

  ❷ 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担任类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❸ 在惩戒期限内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❹ 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

  ❺ 限制失信企业申请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限制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融资。

【责任编辑:李琳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