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渡运管理地方规章出台!亮点在这!
6月24日,《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据发布会消息,福建省首部渡运管理地方规章《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擎在发布会上介绍,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省内遍布河流湖泊,岛屿众多,是渡运大省,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交通出行方式。目前,全省共有渡运航线216条,渡船301艘,每年完成客运量达1080万人次,运送车辆超过27万辆次。
李擎表示,近年来,渡运安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渡运交通没有纳入地方公共交通建设体系、没有专用资金保障建设维护、非法渡运行为时有发生等。《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福建渡运管理地方法规的空白,标志着福建省依法治渡、依法兴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办法》有哪些亮点?
福建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华明在发布会上介绍,《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渡运管理职责、渡口和陆岛交通码头、渡船及船员、渡运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九条。
其主要内容和亮点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彰显了渡运管理安全便民的一个根本遵循。
《办法》明确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将“安全第一、方便群众”作为新时期渡运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将渡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保障渡运服务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严防欺行霸市提出明确规定,强调打造“平安渡运”,充分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责任担当和时代使命。
二是建立了渡运可持续发展的两个保障机制。
《办法》通过“责任”和“财政”两个机制为有力推动新时期渡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夯实了基础。《办法》明确规定渡运管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运营、安全奖励、保险补贴和应急能力建设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专项经费保障。
三是厘清了企业、属地、管理部门三方安全管理职责边界。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组织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三长四级”责任制;明确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和渡船的运营人为渡运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监督以及公安、应急等单位依法履职的部门职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管理互助机制,有力提升渡运综合治理合力。
四是明确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船员四种对象管理标准。
《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渡运管理范畴,提出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建设、设施配备、日常经营维护等管理要求,保障了其在渡运中满足“接乘、靠泊、离渡”功能;规定了渡船证书持有、船舶设备配备、船舶日常维保、船员证书持有、船员操作能力等具体标准,保证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安全要求。
五是制定了涉及渡运本质安全的五项重要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了渡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协调解决渡运管理重大问题、经营性渡运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强化市场准入源头把关、渡口特殊时段管控制度以维护渡运现场秩序、渡船禁限航管理制度以保障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杜绝船舶冒险开航、非法渡运联合查处制度以从根本上取缔非法渡运行为。应该说,五项制度的建立在操作层面上有力消除了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六是设置了渡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章罚则,严厉惩治各种渡运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实体条款,已有上位法规明确罚则的,不再另设罚则,尚未有明确罚则的,如渡口渡船准入审批、设施配备、非法载客、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装混靠、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等影响渡运安全的重要事宜,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条款,从而确保了各项规定能够落地闭环,保证了《办法》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
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管理范围
李擎介绍,目前,国家尚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陆岛交通码头经营管理予以规范,福建省的实践是各地根据实际由县级交通部门、乡镇、村委会实施管理,鉴于陆岛交通码头实际承担海岛居民出行,与内河及沿海渡口功能相同,《渡运管理办法》将陆岛交通码头纳入渡运管理范畴,将渡运定义为:利用渡口、陆岛交通码头,通过渡船在特定水域范围内从事人员、车辆、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渡运管理办法》明确在港口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陆岛交通码头,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法经营;明确公益性陆岛交通码头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运营管理主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陆岛交通码头的运营安全和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渡运服务的水平。
节假日等特殊时段 对渡口进行秩序管控
王华明表示,《办法》之所以特别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渡口秩序管控提出要求,是因为在节假日及较大的民俗活动期间,各渡运航线的客运量相比往常大幅增加,部分渡运航线很多乘客滞留在渡口,现场秩序管控承压较大,如不进行有效管控,很容易造成渡船超载、人员落水、危险品混装等重大安全隐患,甚至滋生小快艇非法载客现象。因此,为从法规层面上保障特殊时段渡口秩序“看得见、管得着、控得住”,这次在《办法》中专设相关条款,明确了特殊时段“县政府牵头管控、乡政府具体落实、村委会参与值守、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渡口秩序管控职责,确定了运力调配、乘客疏散、现场监管、秩序维护、视频监控等具体管控疏导措施。
提升渡运管理法律责任 明确权限范围
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在发布会上表示,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责任的科学设定是使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责任和义务实现科学平衡,确保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基础。《办法》在法律责任设定方面按照责任法定原则、协调性原则和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等,对在渡运管理中影响渡运安全的重要事宜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主要体现在第六章,共八条,条款涉及渡口渡船审批及更新改造、非法载客、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靠、渡运秩序管控、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追责等,保证了《办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法律责任设定的违法行为在《办法》中均有明确和规定。针对上位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此处不再另设罚则,针对尚未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如恶劣天气限禁航、渔客码头混靠等,《办法》结合福建实际在政府规章权限范围内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单位和处罚对象,确保《办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切实做到合法、合理、适度、有效。
把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纳入管理
李擎介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对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进行管理。《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把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纳入管理,并明确提出“一个禁止六项条件”。
首先,禁止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从事沿海载客渡运。
载客12人以下客运船舶吨位较小,安全防护设施相对简单,抗风、浪能力相对较差,在沿海地区航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禁止其从事沿海载客渡运,既能充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能倒逼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沿海客渡运安全水平。
其次,允许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从事内河经营性载客渡运,要求具备6项条件:
一是公司化经营;二是船舶检验合格并登记;三是具备相适应的岸基管理人员;四是配备适任船员;五是配套安全的靠泊设施;六是具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预防船舶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
王华明表示,为保证渡船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正规营运的渡船要根据其本身安全技术状况核定其载客定额和抗风浪等级,如果船舶在实际运行中违反这个标准,发生超载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就极易引发船舶沉没事故,导致群死群伤。基于这个原因,《办法》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在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明确了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运营人预防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的第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三个主题在开航前清点乘客车辆、主动跟踪掌握气象信息、恶劣天气停航封渡、按规定主动报告有关部门等履职措施。为打击这种冒险航行的违法行为,《办法》在第六章罚则中还专门明确了具体的查处标准,从而切实在法治源头上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杜绝超载和超抗风等级开航等重大违法行为。
提升渡运应急能力建设水平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处处长张广新在发布会上介绍,应急能力建设是保障客渡运安全、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能力建设的原则要求,《办法》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应急能力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次是严格落实渡运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县、乡(镇)及村委会四级组织渡运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渡运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组织参加技能培训、救援善后等,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明确了交通、海事、应急部门相应的职责;最后明确要建立社会应急救助力量,并要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应急力量进行搜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保证其关键时刻“联得上、出得去、救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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