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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17项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 明年元旦起实行
2008-12-30 09:08:51  作者:陈海东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明年元旦起,对17种轻微交通违法,在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经民警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记者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此举将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人性化管理原则。
   
  17项轻微违法
   
  实行“警告式执法”
   
  这17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经民警查询,确认机动车已核发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4.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5.机动车在白天和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近光灯、远光灯不亮的;
   
  6.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7.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蛋禽、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9.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但在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除外);
   
  10.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11.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13.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准确、不规范、不清晰,而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4.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
   
  15.因运送急救病人到医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16.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且未超过该车型最高限速值3公里(含)的;
   
  17.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
   
  一些免罚行为
   
  须当事人提供法律证据
   
  记者了解到,这17项轻微违法行为中,要想完全“免罚”,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据。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同时向记者介绍了民警实施口头警告执法的操作程序:
   
  在现场执法、事故处理中,民警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上17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或者以技术监控方式查获的第13条至16条规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应当当场指出,或在当事人接受处理时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技术监控方式查获第15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得知,相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后, 2006年5月25日由省交警总队制定的《关于对部分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通知》(交警网传[2006]70号)同时废止。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责任编辑: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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