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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公园管理修正案通过 11种游园行为最高罚500元
2008-12-26 21:13:10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市人大表决通过修改《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报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福州新闻网 喜欢逛公园的游客要注意了,损害公园环境卫生、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等11种行为,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6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园内遛狗等11种行为 

  将被罚款

  近年来,我市公园陆续免费开放,一些公园设施、树木花草损毁现象严重。对此,《办法》用禁止性的方式,明确要求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四)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五)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七)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

  (八)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九)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十)妨碍游客观瞻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办法》规定,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出租公园用地

  将受严处

  《办法》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违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者给予没收;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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