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十条措施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包括加大税收、金融、住房支持力度,实施育儿补贴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提出十个方面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支持有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纳入生育保险,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加大税收、金融、住房支持力度。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鼓励和支持对人口增加的承租家庭及时调换房源,对三孩家庭探索实施保障房优先选择政策。
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要求,制定福建省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区)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动落实。分类制定扶持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运营发展政策,建立更加精准的普惠托育运营补助制度。
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推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妈妈小屋”。鼓励开办3岁以下婴幼儿暑期托育班,做优职工子女暑托班品牌。
强化生殖健康服务。鼓励中医医院开设优生优育门诊,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妇科、产科、产后康复等医疗服务。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合理确定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完善“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服务信息平台,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事项集成套餐式服务,打造“一表申请,一平台受理、一站服务”的多证联办模式。
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有2名具有儿童保健服务能力的医生。
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结对帮扶、生活关爱等服务。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岁至3岁幼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推行“长幼随学”的就读举措,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同校就读。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氛围。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人口理论、人口形势和生育政策等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授课内容,将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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