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这是继2015年对该规定修订后的再次修订,此次修订通过完善代表建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代表建议工作。
修订后的《规定》新增加了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服务保障机制的规定,明确省和九市一区人大应当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保障。代表提出建议前可以事先与有关机关、组织沟通联系,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代表提出建议。
《规定》还新增了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制度的内容,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及时向代表通报承诺解决事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此外,《规定》完善代表建议承办工作,将协办单位的办理期限由一个月修改为两个月,明确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合并办理的,应当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分别答复代表。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同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省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连续两次评价为不满意,或者代表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仍未有效解决的,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记者 郑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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