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的充电负担,2024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2024年7月17日,福建省发改委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4〕345号)。文件带来哪些新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价费分离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商收费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
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商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同的用电区域
应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福建省居民合表用户电价
0.5330元/kWh
延伸知识
符合政策要求但未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可以通过网上国网App申请改类,查看具体步骤↓
打开网上国网App,点击首页“更多”
“居民”模块选择“办理”-“其他办电”
其他办电页面,选择“改类”功能
选择用电户号,填写核对相关信息,完成提交
如果担心电费被加价,您可以使用网上国网【转供电费码】查询,点击下方图片,一招教你明明白白购电,安安心儿心用电!
另外,也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各小区物业服务公司配合:
若贵单位运营的充电设施尚未实现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未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电量与转供主体用电量分表计量的,应尽快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报装,实现单独装表计费。
若贵公司服务的住宅小区内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请告知、督促并配合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报装,实现单独装表计费,落实好国家电价政策。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