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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9月起施行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最高罚20万元

2024-05-30 07:54:5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李晖

29日下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力推进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出台,现行条例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之处,有必要对其修改完善,并将福建省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以满足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结果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为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个人;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依法享有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近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给予人文关怀,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责任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给予人文关怀。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的;未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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