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下月实行 燃气安保范围内施工需提前48小时报备
日前,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城镇燃气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办法指出,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办法指出,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建设单位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施工单位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一次。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还对燃气管道管理职责分工、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燃气管道施工保护及项目开工前的各方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据介绍,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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