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订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七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并将其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办法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办法将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作出调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同时,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信息追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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