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多项法规 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支持公平竞争、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2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回应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期盼。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确:在制定规划政策、实施行政管理、开展项目合作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在授信中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和歧视性要求。支持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决定》明确,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以明显不对等的价格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深化闽台海洋经济融合发展
《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应当严格管控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依法促进海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金,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利益补偿标准;严格落实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加大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和监管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条例》设置专章深化闽台融合发展,规定建立闽台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协同落实机制,推进闽台海域基础设施联通、海洋产业合作、科技协同创新,加强闽台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协同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
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促进水循环利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筹调度,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当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推动解决工程性、季节性、区域性、水质性缺水问题。
水利工程将有产权证书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以及在水域范围内围垦等。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对国有水利工程可以进行集中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政府决定;鼓励、支持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强管理和保护。(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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