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建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记者 朱丽萍)4月24日,福建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2年福建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鞋(保暖鞋2030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北京星美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获得名称为“鞋(保暖鞋2030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268015.2。
北京星美健商贸有限公司与请求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华骏公司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华骏公司采取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请求人华骏公司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崔某某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上以“足力健专柜专店”的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2:“佛珠计数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胡溢于2018年10月12日获得名称为“佛珠计数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084846.7。
胡溢授权请求人蔡德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X2020980003912;请求人同时获得了进行市场维权的授权委托。
2022年2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经审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相关部位上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属于相近似设计,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由于请求人事先未就被请求人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过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对请求人的重复侵权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一种发光旋转风车”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请求人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发光旋转风车”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1620105202.7。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泉州市普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于2021年10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行政裁决决定。请求人因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2022最高法知行终40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鞋底(YY2186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请求人成都洛克斯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获得名称为“鞋底(YY21863)”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 202130496537.2。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晋江豪斯鞋材有限公司在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意见书》。认定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5:“包装袋(葡萄柚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请求人漳州华红润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获得名称为“包装袋(葡萄柚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2130698419.X。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被漳州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
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指导运用“漳州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服务平台”、漳州市“公捷在线取证平台”,有效固定线上违法证据。并充分利用漳州市局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快速协查通道,获取了被请求人的销售信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反馈资料,确认被请求人最早的交易行为早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的行政裁决。
案例6:“一种轮式砂石分离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请求人厦门市泉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轮式砂石分离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ZL202021553837.6。
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请求人在立案前曾向被请求人销售“砂石分离机”产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产品为非请求人销售给被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本案立案前以合理对价向请求人购买了上述“砂石分离机”专利产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案例7: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自福州嘉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35元/个的价格购入空白手机壳401个,购进金额14035元,未经授权,在所购的空白手机壳上使用“墩墩向未来”“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标志,并于2022年2月8日至2月9日,在天猫平台上的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当事人在手机壳上所使用的标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第 A000005 号“北京 2022 年冬奥会”标志、第A000020 号标志(“冰墩墩”)近似。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带有“冰墩墩”图案的苹果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东申牌,型号DS—A3UV—05)1个;2.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3.罚款50000元。
案例8:龙岩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新罗区佳鑫珠宝行涉嫌销售侵犯第G1189929、G866763、3402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金饰品案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第G1189929号、第G866763号、第340247号“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K金饰品,无法提供18K金饰品的进货来源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且当事人明确知道其所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价格仅为正品销售价格的1/5至1/6之间,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K金饰品,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例9: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厦门艾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第A000001、A000020号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厦门艾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汕头市某玩具商行网购50套积木作为商业推广的赠品,同时设计并发布海报进行宣传,该海报上使用了与冰墩墩标志近似的标志。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赠送出2套积木。且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后,共有7788元的营业收入。另经查明,该笔营业收入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48套冰墩墩积木侵权产品,并予以3.75万元人民币处罚。
案例10: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泰宁上青游浆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27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宁县腾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车间生产品名为“兰花串”的豆腐串(油炸豆腐干),包装袋上标注有“寻找泰味”“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以0.29元/个的价格委托他人设计印制了1000个含有“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的包装袋,至被查处之日共使用了350个包装袋,剩余650个包装袋未使用,违法经营额为3688.5元,截至案发当日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三明市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兰花串70箱,没收剩余包装袋650个;3.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据悉,上述典型案例,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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