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化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购第3套自住商品房
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二)中期目标。到2025年,我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2‰以下。
(三)长期目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加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三、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四)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综合评估我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五)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落实取消社会抚养费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大局的稳定。
(六)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围绕婴幼儿、儿童、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按需新改建母婴设施,实现应建尽建、规范建设。大力推动公共场所多性别使用母婴室建设。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依托“出生一件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群众网上申请即可享受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联办服务。
(七)加强人口监测。健全基层卫生健康监测网络队伍,强化基层网格员人口监测职能。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信息移动采集,保障卫生健康数据(包括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畅通,不断提升全员人口库应用水平。强化卫健、公安、民政、人社、教育、医保、统计等跨部门信息协同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丧登记、社会保障、教育信息、医疗保险、统计数据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及时共享。运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人口形势分析,探索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
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八)保障妇幼健康。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连续、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巩固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救治网络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拓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升住院分娩条件。继续推广分娩镇痛,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诊疗水平。
(九)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推动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加强产前筛查诊断机构网络建设,提升产前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完善新生儿四项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介服务及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纳入厦门市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免申即享”对象。
(十)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规划,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执业和有序开展。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
五、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延长产假和育儿假假期。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母婴企业扩大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亲子活动、家长课堂、育儿讲座等活动;继续拓展“向日葵亲子小屋”的数量及功能,到2025年年底全市每个镇(街)建立一个“向日葵亲子小屋”;每年开展家庭教育讲座100场以上,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十二)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存量房建筑功能变更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不断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国有、社会资本参与普惠托育建设。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建设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制定实施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政策,到2025年每年至少新改扩建2000个普惠性托位,每个托位按1万元给予建设补助。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落实国有企业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新建幼儿园或有用地增量的扩建幼儿园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模、设计、规划、配套建设框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拓展0—3岁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现有基础上至少按10%比例逐年递增。推动用人单位多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区每年至少拓展一家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或者出台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推动建设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开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区每年至少拓展一处公共资源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在“完整社区”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中加快推进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落实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
到2025年,全市各镇街(3岁以下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各村居(3岁以下人口规模达到200人以上)至少有一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十三)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实施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按要求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加大对新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学校的补助。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加大培养力度。推动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职称体系。推动产教研相结合,至少建设3个产教研试点。打造至少一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建设一批高校与妇幼保健院、优质托育机构合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搭建人才招聘双向交流平台,每年定期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招聘会。
(十四)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市、区两级定期召开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难点问题。探索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基础信息、开办、监管、服务品质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托育机构的餐饮服务、用药安全、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相关纾困政策,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完善优待政策
(十五)降低生育成本。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补助。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六)强化住房支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适当优先予以保障;完善保障性租赁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租赁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拥有二孩及以上的我市户籍家庭符合条件的,可购买第3套自住商品住房。
(十七)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25年年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普惠性资源配置,不断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需求。健全“双减”等工作机制,实现课后服务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和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全面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项目。多部门协同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十八)保障劳动就业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完善约谈机制,加大联合约谈力度,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督促用人单位纠正歧视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推动用人单位将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妈妈班组”、灵活休假或居家办公,推行弹性工作制,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推动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加强监管执法,推动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动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七、落实计生家庭政策
(十九)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动态调整奖励扶助金的标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支持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失能或部分失能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保障他们能够获得所需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服务。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市级层面特别扶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厦门市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免申即享”对象。各区要指定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市级每年开展巡访抽查,区、镇(街)两级每年开展普查。依托村(社区)、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医陪护、代办入住养老机构、精神慰藉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出台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实施到位。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方案》的合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老年人健康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对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四)保障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本区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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