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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有新变化!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20 17:29:02来源:新福建

8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9月,我省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迅速跟进落实。

2023年1月1日起,跨省异地就医会有这些新变化,一起来了解下吧!

变化一: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可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扩大

变化前分为四类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4、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变化后分为两大类人员: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4、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5、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6、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除了原有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中的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新增了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上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二:跨省异地就医更便捷

1、备案渠道进一步拓展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支持自助备案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2、异地就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参保人员到外省就医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在备案地统筹区范围内,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少数无住院部或未开通门诊联网的医疗机构除外)。

3、可持码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可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变化三:明确不同人员备案有效期不同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变化四: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变化五:支持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

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变化六:因急诊来不及“备案”可直接结算

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

变化七: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变化八:将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在就医地直接刷卡结算,无需先行自费再申请报销。(记者 蒋丰蔓 通讯员 林金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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