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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福建建立科特派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制度

2022-12-15 09:40:09来源:新福建

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利益共同体双方签的协议必须就入股方式、股权比例、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明确规定……日前,福建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实施科特派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制度。据悉,该制度属于全国首创。

2019年,福建省先行先试,出台《关于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明确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一举措既进一步激发了科特派长期在农村创新创业创造的内生动力,更让服务对象吃下了定心丸。

然而,当前科技特派员建立利益共同体尚存在难点和痛点问题。“省各级各单位对‘利益共同体’的认知不同,把握的尺度和标准不一。”福建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陈国华表示,“比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的科特派与服务对象以技术入股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后,被认定为公职人员不能享受利益分成,不得不取消利益共同体合作协议。”

政策见效,重在落地。今年,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和收入报告制度等3条具体措施,在支持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方面,制定了可操作性强、易执行的保护和支持政策。比如,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被选认为科技特派员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报省、设区市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备案。

此次下发《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工作规程》,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的对象、范围。

如,明确备案登记对象是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选认的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在福建省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具体包括: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或法人科技特派员,携带技术、项目、资金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合作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并从经济实体中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日常技术指导或按有关规定以统一选派等方式,从服务对象(经济实体或个人)获得合法合规报酬等。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按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从创办的经济实体中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规定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奖励或股权激励。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以接受服务对象横向课题项目委托的方式,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从横向课题项目经费中获得的科研绩效等。

——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发起人或法人科技特派员通过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创业或技术服务方式,获得合法合规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

经有关程序备案登记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可依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得到保护支持,享受相应权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作规程》还明确了备案登记条件和要求,指出备案申请主体一般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人员,或法人单位,且被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省科技主管部门选认为省级科技特派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不予备案受理。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得影响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

结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双方需要就结成利益共同体签订正式有效的协议文本,协议必须就入股方式、股权比例、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明确规定。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备案前必须有合规的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是家庭农场的,必须有合规的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手续。

根据《工程规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自愿协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申请备案登记。各级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和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积极鼓励引导科技特派员申请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维护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合法权益。

在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的收入报告方面,《工作规程》要求,所建的利益共同体被纳入备案登记的省级科技特派员,须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从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所获得的股权、收益、分红、报酬等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作规程》还要求,各设区市和县(区)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按照“谁选认、谁备案”和“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本级选认的科技特派员建立的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具体实施办法。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备案登记和收入报告具体实施细则。(记者 李珂)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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