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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制定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 12月1日起施行

2022-11-30 10:07:05来源:福建住建

为加强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确保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确保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盈利活动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是指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开展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房屋基本信息、结构安全状况、巡检情况、巡检责任人等有关事项进行挂牌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安全。

第四条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应当按照“市级统筹、县级主导、乡镇(街道)实施、村居配合”的工作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开、便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牵头研究建立本辖区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管理机制,提请设区市政府出台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管理办法,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六条 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公示和定期巡检。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受乡镇(街道)委托配合做好巡检相关工作。

第三章 挂牌公示

第八条 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应根据排查整治信息,逐栋挂设房屋结构安全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和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所有人姓名、使用人姓名、地址、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建设年份、巡检类别、房屋安全状态、巡检责任人、巡检时间,举报电话等(参见附件)。

(二)公示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牌面图形字迹应清晰防水。

(三)公示牌应固定在房屋外墙醒目位置,宜设置在房屋门牌下方,设置高度尽量与平视视线高度相一致,不可固定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可遮挡公示牌。

第九条 公示牌的房屋基本信息应根据排查时采集信息如实填写,巡检情况由巡检人定期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后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屋使用状态发生变化的,如房屋改扩建、终止经营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更新或撤换公示牌。公示牌如有破损、变形、字迹模糊等情形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 定期巡检

第十一条 定期巡检分为月度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

(一)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实行每月常规巡检。月检人员可委派村居(社区)干部或网格员负责。

(二)年度专业巡检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根据房屋类别确定专业巡检最低年限。房龄30年以上或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每年一检;未发现安全隐患但房龄20年以上的房屋,每3年一检;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检。

(三)除定期巡检外,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项排查。

第十二条经营性自建房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巡检人员应及时上报,由属地按规定处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清人封房,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治理模式,由保险公司承保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定期巡检、设备监测、预警处置和解危理赔。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将房屋挂牌巡检与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强化线上线下协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情况纳入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

第十六条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的技术、资金支持,定期组织技术服务和督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房屋,可根据管理需要,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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