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拟立法明确辅警“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关辅警“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7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
《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等法规也提交此次会议初审。
辅警“有所为有所不为”
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辅警的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水平偏低、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就辅警的身份性质、职责、招聘、职业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规定辅警是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针对长期以来辅警“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缺乏明确的法规界定,《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治安巡逻、疏导交通、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警情受理等工作,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窗口服务、证件办理、安全监测、检验鉴定等工作;不得从事的工作:辅警不得从事政治安全保卫、涉及国家秘密、行政管理服务审核审批、保管武器警械等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气候资源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目前,我省除气象主管机构外,有关气候资源探测设施还散建于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布局和管理。
为实现全省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建设气候资源数据库;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条例(草案)》还就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等进行规范。
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此次修订不仅是为了与上位法衔接,还是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工作新要求、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现实问题的需要。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就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湿地的占用、红树林湿地的保护、法律责任的设置等方面进行修订。
其中,为加强对红树林和红树林湿地的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红树林湿地应当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等。
立法保障海上搜救
我省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13.6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度位居全国第一,海岛数量位居全国第二。
记者从省海事局了解到,随着我省“十四五”海洋强省建设目标的深入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海上搜救能力与我省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满足我省海洋经济安全、高效、多样化发展的需求。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就海上搜救工作机制、海上搜救资源保障、厘清各类海上搜救力量、规范海上搜救行动、海上搜救能力建设等内容进行规范。(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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