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35℃以上高温露天作业应发放高温津贴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6月22日讯(记者 潘园园)22日起,福建从前期持续强降水的“水深”转为“火热”的晴热高温天气。省人社厅提醒各用人单位注意落实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省人社厅要求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一线劳动者工作休息,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提醒劳动者加强自我防护,维护自身权益,主动了解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政策,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敢于积极维权,如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并注意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条件的有效证据。我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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