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好意帮忙时摔伤 可获偿还或补偿
福州晚报记者 林铭
王女士节日期间外出旅行,出发前未委托邻居照看其房屋。在其出行期间家中遇狂风暴雨,邻居张先生发现王女士屋顶有一条缝,担心漏雨导致王女士屋内的高档沙发受损,于是冒雨买材料,花费材料费200元,爬上屋顶替王女士修补。由于雨太大,楼梯太滑,张先生因此摔下楼梯,为此支出医药费2万元。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王女士支付材料费和医药费?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李晓艳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张先生在没有王女士委托的情形下,出于好意帮其修补房屋,是《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典》设立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是鼓励大家做好事,使那些出于好意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不要因做好事反而吃亏。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张先生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材料费200元可以请求王女士偿还,其受到的损失,即医药费2万元也可以要求王女士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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