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税务局讲解政策 个体户享受所得税优惠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钟魁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属于个体工商户,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您自行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为40多万元,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可以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10月中旬,福清市某汽车配件店老陈接到了税务干部政策宣传辅导电话,收到了一份政策红包。
电话里,税务干部深入细致地为他普及了优惠新政,据测算,新政策共为该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约500元。据介绍,该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至2022年底。针对这些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福清市税务局采取“一对一”的辅导方式,让这些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国家最新的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案例点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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