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福州新闻网11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阮冠达)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小吃侵犯自身注册商标,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诉至法院。日前,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按照侵权获利的1.5倍计算赔偿金额。据悉,该案也是我市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福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公司主要从事饼干、糖果制品、糕点、薯类、膨化食品和饮料生产、销售的企业,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而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爆浆糖果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在电子商务等平台上进行销售,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案件事实,鼓楼法院认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食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鼓楼法院判定被告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食品加工厂作为案涉侵权商品的委托商、制造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52.28元和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公司共计应当赔偿原告公司144378.41元。
鼓楼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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