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
要求德艺双馨 鼓励台胞申请
福州新闻网11月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福州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规范。《办法》还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胞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申请或被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办法》明确,要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主要依靠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民俗项目,审慎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享受的权利包括: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依规定获得传承人传承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等。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要妥善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每年定期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并及时完成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榕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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