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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福建9部门印发通知

2021-10-29 09:31:41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一)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

  (二)工期不足3个月;

  (三)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20人。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应从总包单位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包括总额和每期数额)或者占工程款(含总造价和进度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比例范围为15—25%,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工程的比例范围为12-22%,装配式建筑项目比例可适当降低。双方可约定人工费用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拨付。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七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同一个施工合同,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由总包单位自主确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

  总包单位在同一个地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对于按项目分别管理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在拨付人工费用、发放工资时应在附言中明确项目名称和所属月份,开户银行应将出入账信息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专用账户名称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简称为“工资专户”,如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超过20个字,可依法规范使用简称。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专用账户应当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工资代发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专用账户可分别开立。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要求,升级改造行内业务系统,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条 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人社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对于分项目管理的专用账户,单个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可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开户银行根据人社部门通知,将该项目的人工费用余额从专用账户转到总包单位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双方约定由总包单位发起人工费申请程序的,人工费申请须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费审核和拨付。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时对农民工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工资支付表上的农民工信息应当与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的实名制信息数据相匹配。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资发放凭证。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手续费转嫁由农民工承担。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等有关资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第二十四条 全面应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务,加强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数据管理和挖掘分析,构建覆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农民工服务等各环节的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可追溯。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设立项目实名制管理账户,并对接绑定实名制管理软硬件设施设备。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工作量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同时要确保数据上传安全、完整、准确、有效。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地自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名制管理平台应与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对接,按规范要求推送相关数据,更新频率不低于每天一次。原则上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再新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名制管理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人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建设市场监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进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与工程建设等领域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方面信息数据,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开户银行不得借机搭售或推销高风险性金融产品。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实名制管理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可通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开立专用账户:

  (一)强制要求农民工办理本行银行卡的;

  (二)未依法及时向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传输、汇集数据的;

  (三)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专用账户开立、日常监督管理和撤销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8〕8号)同时废止。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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