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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1-07-02 23:08:48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王玉萍

  福州新闻网7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2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发布近期联合出台的《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有关情况,明确7月15日起,对列入清单的28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符合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我省首张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出的轻微免罚清单。

  据了解,轻微免罚清单涉及注册登记、广告、计量、价格、商标、电子商务、生产许可、传销、认证、商品条码、药品经营、食品标签等12个类别。

  针对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比如,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不过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办材料的,不予处罚;对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依照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清单,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同时具备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少于100份、互联网自媒体广告浏览量低于200次,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等条件的,不予处罚。

  另外,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清单也设定了相应的不予处罚事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或者相关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纳入清单后,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纳入清单后,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

  针对其他一些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也进行了规定。如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清单规定,对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不予处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应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按照清单规定,符合首次发生等条件的,同时具备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到位,能够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予处罚。

  清单施行后,福州市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清单,不断加大惠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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