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不得用“大学”“学院”名称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作出了规范。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意见》提出了“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规范。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明确了“大学”“学院”名称的使用规范。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意见》明确,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为保证《意见》贯彻落实,将主要采取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全面摸排情况。要求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二是开展清理整顿。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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