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花生”事件报案人与失主合谋虚构,两人被行拘9日
3月8日,四川自贡男子江某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客户邱某的三轮车电瓶被盗,连同被盗的还有放在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当天上午9时许,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发布紧急提示:寻找被盗花生。同时,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办工作。
3月9日上午,沿滩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嫌疑人张某(38岁)已于8日当晚1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就该事件,有媒体报道称“‘毒花生’系报案人谎报’”,一时间引发网络热议。3月10日下午,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详细还原了“毒花生”事件的始末。
被盗物品含“毒花生”
警方发布紧急提示防止误食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警大队卫坪中队副中队长林宇恒介绍,3月8日上午 9时许,卫坪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辖区群众江某报警说,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住宅小区露天停车位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和两包浸泡过老鼠药的花生被盗”。当即,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
现场,报案人江某向民警讲述,该车是客户邱某于几天前送来维修的,修好后一直没有取走,便停靠在露天停车位。被盗物品里除了三轮车电瓶,还有放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
“毒花生被盗?要是被误食了,后果不堪设想。”林宇恒说,经过反复询问核实,江某坚称“毒花生”被盗。转而,民警致电车主邱某,同样称“是有毒花生”。
邱某是某快递中转站的工作人员,有仓库,自称毒花生是一两年前其父亲在某农村赶场时候买的,用于仓库灭鼠。
随即,林宇恒将情况向上级进行了反馈。经过初步判断,案发时间为凌晨1时许,距离报警已经8小时,时间紧迫,为此,沿滩警方迅速做出反应——发布紧急提示,急寻被盗“毒花生”。
“人命关天的事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沿滩公安分局副局长查克全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之所以发布紧急提示,就是希望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传播该信息,提醒大家切勿误食不明来源的花生,同时也是提醒嫌疑人别误食并正告其主动投案自首。
嫌疑人因盗窃其他财物被抓
印证“毒花生”系谎报
为防止“毒花生”被群众误食,沿滩警方于3月8日上午成立专案组,抽调40余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副局长查克全介绍,40余警力从走访摸排、查看沿途监控、筛查重点人员等几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仅查看监控,就查看了40余点位、200多组监控,时长达12小时。
与此同时,民警又对报案人和车主进行了多次询问,预防二人说谎。林宇恒讲述,报案人江某最先声称有毒花生,车主邱某表示“确实有”。
几经法律宣讲,二人先后向警方供述了实情。原来,江某发现电瓶被盗,担心邱某找他赔钱,遂提前与邱某商量,模仿网络短视频的桥段,通过虚构毒花生,夸大警情情节,促使警方追回电瓶。邱某同意并配合。
此时,警方的侦办工作正有序开展。
当天下午,专案组民警基本锁定张某为电瓶盗窃行为人,并寻找张某行踪,当晚11时许,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交代了盗窃江某车行门前电动车电瓶的犯罪事实,但并没有“毒花生”,与江某、邱某最后交代的情况相互印证,表明确无“毒花生”。
据张某向警方交代,其多次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3月9日上午,沿滩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嫌疑人张某(38岁)已于8日当晚1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晚,张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因扰乱社会秩序
报案人和车主被行政拘留9日
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现场,一辆红色三轮车停靠在一家电动车车行门前,车行已经暂停营业,玻璃门上贴着一张手写的“告示”,称“因业务需求,外出学习几天,给各位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隔壁商家告诉记者,该车就是那辆被盗的“网红车”。这位商家称,该车是一名男子开到车行来维修的,第二天早上,车主和车行负责人都发现电瓶被盗,由车行负责人报了警。至于是否真的有“毒花生”,该商家表示“有,他们(江某、邱某)说有;警方还在现场勘查了很久,提取证据那些......”
副局长查克全介绍,经过多方证实和应证,整个事件中不存在毒花生,而是报案人江某与车主邱某商量后虚构的情节,二人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该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江某、邱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对此,江某、邱某二人向民警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再犯。
查克全表示,网上“夸大情节就能促使警方快速破案”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每一起案件都重视,会根据案情情况,安排合理的警力进行侦办。而类似夸大情节的行为,属于谎报警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形成了不良的导向作用,是完全错误的。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谎报警情。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委员冯骏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警方从预防具有危害性的事件发生的角度出发,及时预警并及时消除影响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但失主为了让警方引起重视而谎报毒花生的存在,且客观上也的确引起了警方的紧张,投入大量警力,同时还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此种行为已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失主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将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失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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