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2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2件原告投资者诉被告中国银行的涉“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中国银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国银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2起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2017年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设立,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未认定中国银行销售“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原油宝”产品实行100%保证金交易,并设置最低保证金比例为20%的强制平仓线,不符合杠杆交易这一期货交易典型特征。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中国银行通过《产品协议》、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在销售产品前对销售对象进行了风险测评,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履行了销售产品的适当性义务,上诉人认为中国银行将“原油宝”产品销售给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且未做必要风险提示和说明、未正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对中国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一审判决已经做出认定,并判决中国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上诉人认为中国银行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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