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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省发改委修订出台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2020-12-17 09:51:07  来源:福建发改委微信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省发改委日前修订出台《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修订背景

  为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优化旅游环境,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综合消费能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近几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333号)、《关于持续推进完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明确加强国有景区门票定价制度建设,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修订《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规范我省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和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修订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定价管理权限方面,严格按照《价格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在定价程序方面,严格按照《旅游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规定程序执行。

  (二)分类定价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界定实行免费开放、低票价和合理票价的景区范畴,并根据景区的性质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切实体现景区公益性特点。

  (三)质价相符原则。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并结合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予以合理确定。

  (四)动态监管原则。建立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制度、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和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景区门票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旅游者利益。

  三、修订内容

  (一)明确定价范围。《办法》第五条明确“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电梯、竹筏、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明晰管理权限。《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定价程序。根据《旅游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景区或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四)规范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要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生态维护成本,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予以核定。同时,为引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门票价格,《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地应当结合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门票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

  (五)落实优惠政策。一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家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的精神,《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景区对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免收门票。二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精神,《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六)强化事后监管。在原有我省建立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制度和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新建立了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各地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等变动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办法》全文

  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红色旅游景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第五条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景区属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缆车、索道、电梯、竹筏、游船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实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公共服务特性等因素,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生态维护成本,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

  (四)制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工作部门、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景区或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九条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地应当结合文化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门票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 景区门票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需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景区在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旅游者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允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为方便旅游者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成联票出售的,联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夜间票、套票等优惠票价,并报有定价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应按以下规定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一)景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二)对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持有佛道教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信教凭证的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四)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优惠的政策仅限于门票价格,鼓励各地及景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合理确定门票价格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老年人、儿童、学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具体优惠幅度和优惠方式由景区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应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九条 景区不得区别境内和境外游客、本地和外地游客等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第二十条 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收费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监测制度。各地应当选择当地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区作为监测定点单位,科学分析价格走势。确定为监测定点单位的景区,应按照价格监测有关规定要求,将相关监测数据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应当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运营成本、收支等变动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景区门票价格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收支、旅游者数量、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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