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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扔垃圾为啥不能太任性?

市人大常委会权威解读两部新法规

2019-11-15 23:21:27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李白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市人大常委会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条例》)。我市为啥要立这两部法规,两部法规分别有哪些亮点?且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为您解读。

  为了守护碧水蓝天和平安家园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2007年还颁布实施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政府规章。这些规定对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定位的提升和市民环保意识的增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减少污染源的需求愈加迫切。“《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融入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守护福州的碧水蓝天和平安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围绕管理工作机制、禁限放管理、批发零售管理、安全燃放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其中,市民最关心的在哪里、什么时间可以燃放,《办法》都进行了明确,将限放区域定为五个老城区(其中晋安、马尾离市区较远的乡镇不在限放区域),同时规定限放区域之外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限放相关事项;允许燃放时间为春节期间的9天相关时段,以及经批准允许燃放的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等九类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地点,则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批发零售管理方面,由于我市目前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此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管理成为源头管控重点。就此,《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同时市政府应按照环保、安全原则,对外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规格。《办法》还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批发、零售双方就烟花爆竹的回收责任作出规定,杜绝私自存放烟花爆竹,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除要加强销售环节管理外,重点还在于对燃放行为的规范。《办法》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出了要求,特别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福州市被国务院列入了全国首批46个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并制定配套的法规体系。《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共计五十五条,主要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与投放,分类,分类收集、运输和与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五大类别,相对一般分类多出了“大件垃圾”类。对此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单独设置大件垃圾类,这是因为整体性强、需要拆解才能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分类投放有利于其循环利用。目前我市位于红庙岭垃圾场的大件垃圾处理厂即将建成投入使用,届时将由大件垃圾处置经营企业自行组织收集、运输与处理。”

  分类投放事关千家万户,也是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条例》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履行的义务。

  为保障分类的生活垃圾有序收运和处置,《条例》规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于易腐垃圾很多来自餐饮企业,《条例》专门对餐饮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作了规定,对餐饮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对于农村群众关心的他们是否要参与垃圾分类,《条例》根据我市实情,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城市分类标准投放的,可先分为易腐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对易腐垃圾就地处置,可回收物、大件搭建垃圾和有害垃圾实施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权威解读两部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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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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