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15种行为将被禁止
福州新闻网5月21日讯(记者 刘必泳)记者21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办法》已由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据了解,这是首部经福州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实体性法规。
《办法》共33条,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建设要求、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其中,15种行为被明确禁止,包括:(1)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2)抛弃、掩埋动物尸体;(3)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4)炸鱼、毒鱼、张网捕鱼;(5)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6)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7)损毁坝闸、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城市内河设施;(8)弃置、堆放、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物体;(9)弃置、排放、倾倒泥土、泥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10)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11)擅自占用城市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12)侵占城市内河规划岸线;(13)擅自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城市内河;(14)擅自铺设缆线、管道;(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办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中心城区的城市内河,并对中心城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内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所有城市内河全部要明确河长,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信息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内河管养、实施联排联调机制等治水中的好经验也都被写入《办法》中。
此外,《办法》还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对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将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据悉,在《办法》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有效监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确保法规的全面准确实施;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在明年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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