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强调,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我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党务公开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的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实施细则》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切实抓好《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等工作机制,为推行党务公开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承担党务公开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全省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五)对上级党的组织已经公开的党务事项,可以在上级党的组织明确的公开范围内予以传达或者转载。未经审批,下级党的组织不得自行公开上级党的组织的党务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及推进落实情况,推进重大改革任务有关决策及执行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措施决策及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深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重要党委文件、重要选举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党的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落实情况,党的组织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政策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年度党建主题活动计划安排及实施等情况。
(四)党的组织的设立调整、换届选举,党代表推选,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党员权利保障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落实“马上就办”、“四下基层”等优良传统,联系服务群众,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情况;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维护党员和群众利益,办理关系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自身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重点公开内容。
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重点公开领导实施重大民生实事、城镇规划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村(社区)党组织,重点公开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居)收入分配等涉及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决议情况。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党建带群建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等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情况。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教育管理党员,督促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等情况。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和教师队伍,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活动等情况。
科研院所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加强科技人员思想政治建设,讨论和决定科研、项目、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培养发展党员等情况。
公立医院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发展党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重点
公开党建工作服务中心任务的部署安排,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在本地区或者系统内具有重要影响、对开展纪律教育具有典型意义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跟踪管理、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其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的组织中具体承办党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的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党务公开方案一般应当与需要公开的具体党务工作方案一并提出。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方案的事项,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提出公开方案。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拟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信息,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党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党务公开方案的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应当由党的组织主要
负责人审批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或者涉及全局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报请上一级党的组织审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拟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的,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实施公开;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五)归档。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公开的党务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确保公开时限、公开内容与公开实效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党委新闻发言人一般由班子成员兼任。
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内容相近、可以合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合并公开;公开的载体和平台能够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或者平台。
加强党务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平台等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公开解读,及时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等。公开解读应当注重科学性、权威性。
政策法规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报送解读方案。第二十条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在提出公开方案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党务事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重大舆情反应作出评估,并制定应对预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机制。在党务公开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网民留言等形式,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二十二条 加强舆情汇集,提高舆情分
析研判专业性、科学性,着力抓好舆情应急处置。对党务公开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确保在应对重大舆情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一)党委会议研究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等应当公开的党务,可以邀请有关党员、党代表、专家学者旁听或者列席。
(二)畅通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情况反映渠道。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和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决策实施前党内先动员。
(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必要时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或者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年度工作、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统筹规范党务公开工作督查,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重点督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程序是否规范严谨、形式是否恰当、成效是否明显。党务公开工作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党的基层组织可以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党务公开经常性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四)对上级党的组织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敷衍塞责或者故意拖延懈怠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各设区市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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