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扩大赔偿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设上限
福州新闻网11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解读刚刚出炉的《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且表态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不设上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设上限
据介绍,早在2016年我省就积极开展自主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工作。此次出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阶段进入在全省试行的新阶段。通过试行,将有效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纵深发展。
省生态环境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不设上限。
《实施方案》明确,今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政策细化
省生态环境厅表示,《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基础上,结合试点探索情况,进行了创新和细化。比如:我省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分工明确,确定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我省扩大了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规定情形外,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我省充分吸收前期试点经验,比如实施的地表水、大气等鉴定评估技术地方标准,探索开展环境证据规范化研究与应用,探索建立损害赔偿诉讼审判过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
我省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地方基金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全省联动贯通的“资金池”效应。
此外,我省还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下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技术保障体系,督促各地严格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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