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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11条措施鼓励利用外资

2018-06-12 12:53:57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包书平

福州出台11条措施鼓励利用外资

新闻发布会现场。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记者 包书平 文/图)12日上午,福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解读了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去年9月30日,福州市政府研究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共包括11条措施,主要围绕经营贡献奖励、高管生活、实际到资、重大项目引荐、增资扩产、招大商、外资用地、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鼓励和扶持。

  在经济贡献奖励方面,主要是采用类似“免二减三”的做法,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新设单个外资企业在享受政策的五年中,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

  在高管生活补助方面,对外资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还可享受推动创新十项政策中的有关人才鼓励政策。

  在实际到资奖励方面,主要是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

  在增资扩产奖励方面,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

  在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方面,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奖励。

  在鼓励开展招大商方面,设立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委托中介机构或招商顾问等,帮助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龙头企业;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

  在加大用地支持方面,一是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70%执行;二是在厂房改造、利用工业土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给予支持;三是对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其余几条措施分别从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科创支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扶持与奖励。另外,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本级承担,五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市区各半,县(市)、高新区企业及人员奖金自行承担。

  为推动《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尽快落实,福州市商务局牵头研究《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榕商务外资[2018]13号),于2月24日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细则总共4章16条,是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定义和申报程序,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发布会上,市商务局副局长沈鹭滨介绍,近年来,福州市实际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五年来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2017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31.8亿元,同比增长14.1%,高于全省平均增幅5.9个百分点,增幅位列全省九地市第三名,外资规模位居全省第二,占全省比重23%。2018年1-3月全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1.52亿元,完成年计划27.4%,超过序时进度2.4个百分点。

  “今年来,我市利用外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去年我市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达74.7亿元,占比56.7%;制造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实际利用外资达57亿元,同比增长68.3%,占比43.3%。外资来源地呈现多元化趋势,截至2017年底,共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榕投资,共设立11000余家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榕投资达93家。”沈鹭滨介绍。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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